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 號——審計計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審計計劃,保證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為完成審計業(yè)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一段時期的審計工作任務或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事先規(guī)劃。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
(一)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guī)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
(三) 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jù)組織的性質、規(guī)模、審計業(yè)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決定審計計劃層次的繁簡。
第五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報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以指導內部審計機構下年度的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在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若有必要,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工作。
第九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
(二)需要執(zhí)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
(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
(四)后續(xù)審計的必要安排。
第十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以確定具體審計項目。
第十一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
(一) 組織的發(fā)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二) 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guī)、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 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
(四) 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 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 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jù)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guī)劃審計項目執(zhí)行的先后順序。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jù)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
第四章 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jù)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
(一) 經營活動概況;
(二) 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 財務、會計資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協(xié)議及會議記錄;
(五) 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xù)審計的執(zhí)行情況;
(六) 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 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審計目的和審計范圍;
(二) 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三) 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
(四) 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根據(jù)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
第十八條 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具體審計目的;
(二) 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
(三) 預定的執(zhí)行人及執(zhí)行日期;
(四)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guī)模、業(yè)務復雜程度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確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內容的繁簡程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2 號——審計通知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fā)送,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fā)送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二) 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
(三) 審計時間;
(四)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xié)助;
(五) 審計小組名單;
(六)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fā)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jù)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yè)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3 號——審計證據(j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證據(jù)的獲取及處理,保證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jù),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jù)。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jù)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jù)。審計證據(jù)包括下列幾種:
(一)書面證據(jù);
(二)實物證據(jù);
(三)視聽電子證據(jù);
(四)口頭證據(jù);
(五)環(huán)境證據(jù)。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jù)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一) 充分性是指證據(jù)數(shù)量足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
(二) 相關性是指證據(jù)和審計目標相關聯(lián),所反映的內容能夠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三) 可靠性是指證據(jù)能夠反映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
第六條 審計項目的各級復核人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對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予以復核。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jù)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
(一) 適當?shù)某闃臃椒ā?/span>
(二) 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證據(jù)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梢越邮艿膶徲嬶L險水平越低,所需證據(jù)的數(shù)量就越多。
(三) 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jù)應考慮取證成本與證據(jù)效益的對比。但對于重要審計事項,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四) 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shù)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jù)的決策。
第三章 審計證據(jù)的獲取與處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jù):
(一) 審核;
(二) 觀察;
(三) 監(jiān)盤;
(四) 詢問;
(五) 函證;
(六) 計算;
(七) 分析性復核。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獲取審計證據(jù)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聘請其他專業(yè)機構或人士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jù)。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jù)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jù),內部審計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jù)提供者簽名或蓋章。如果證據(jù)提供者拒絕,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jù)依然可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證據(jù)的分類、篩選和匯總工作,保證已獲取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 在評價審計證據(jù)時,應當考慮證據(jù)之間的相互印證及證據(jù)來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4 號——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使用,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是聯(lián)系審計證據(jù)和審計結論的橋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
(一) 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jù);
(二) 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xiàn)程度;
(三) 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jù);
(四) 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 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六)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盤、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制作備份。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
(一) 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
(二) 審計程序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三) 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jù)的記錄;
(四) 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負完全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復核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 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
(三) 審計程序的執(zhí)行過程和執(zhí)行結果記錄;
(四) 審計結論;
(五) 執(zhí)行人員姓名和執(zhí)行日期;
(六) 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
(七) 索引號及頁次;
(八) 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注明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三條 在審計作業(yè)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xiàn)場復核。
第十四條 如果發(fā)現(xiàn)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復核人員應在復核意見中加以說明,并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整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準。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xiàn)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xiàn)以下目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內部規(guī)章制度;
(二) 信息的真實、可靠;
(三) 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
(五) 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huán)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jiān)督等五個要素。
第六條 控制環(huán)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
(二) 管理層的經營理念;
(三) 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
(四) 法人治理結構;
(五) 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
(六) 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zhí)行。
第七條 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xiàn)的各類風險;
(二)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第八條 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shù)氖跈啵?/span>
(二) 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三) 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
(四) 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
(五) 獨立的業(yè)務審核。
第九條 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
(二) 保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有序運行;
(三) 保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
第十條 監(jiān)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獨立監(jiān)督;
(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xiàn)有賴于組織所有人員的參與。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xiàn)的相對保證。由于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huán)境變化及成本效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fā)揮其應有作用。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shù)膶彶槌绦?,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經營活動的復雜程度;
(二) 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
(三) 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 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tài)度;
(五) 組織文化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
(六) 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 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
(八) 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的合理性;
(九) 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
(十) 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
(十一) 員工業(yè)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shù)膶彶槌绦?,評價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可能引發(fā)風險的內外因素;
(二) 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后果;
(三) 對抗風險的能力;
(四) 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shù)膶彶槌绦?,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
(二) 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guī)避;
(三) 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xiàn)的作用;
(四) 控制活動執(zhí)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shù)膶彶槌绦?,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
(二) 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
(三) 信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
(四) 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shù)脑u價標準。
(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合適的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適當?shù)脑u價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6 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協(xié)助組織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組織風險,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應對舞弊行為的發(fā)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fā)現(xiàn)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主要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合理關注組織內部可能發(fā)生的舞弊行為,以協(xié)助組織管理層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一) 具有預防、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執(zhí)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
(二) 根據(jù)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三) 運用適當?shù)膶徲嬄殬I(yè)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發(fā)現(xiàn)、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四) 發(fā)現(xiàn)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第七條 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執(zhí)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能保證發(fā)現(xiàn)所有的舞弊行為。
第八條 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行為:
(一) 收受賄賂或回扣;
(二) 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三) 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財;
(四) 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五) 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六) 泄露組織的商業(yè)秘密;
(七) 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
(一) 支付賄賂或回扣;
(二)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
(三) 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shù)耐度谫Y決策;
(四) 隱瞞或刪除應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 從事違法違規(guī)的經營活動;
(六) 偷逃稅款;
(七) 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 組織應作好舞弊檢查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舞弊的預防
第十一條 舞弊的預防是指采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的發(fā)生,或在舞弊行為發(fā)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內。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組織的內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注以下主要內容以協(xié)助組織預防舞弊:
(一) 組織目標的可行性;
(二) 控制意識和態(tài)度的科學性;
(三) 員工行為規(guī)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 經營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
(五) 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
(六) 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fā)生的下列情況:
(一) 管理人員品質不佳;
(二) 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三) 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
(四) 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
(五)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j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fā)現(xiàn)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考慮可能發(fā)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
第四章 舞弊的檢查
第十六條 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fā)生。
第十七條 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專業(yè)的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實施。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
(一) 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二) 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
(三) 設計適當?shù)奈璞讬z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yè)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五) 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 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
(二) 設計適當程序,對組織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
(三) 使內部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
第五章 舞弊的報告
第二十條 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適當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
第二十一條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一) 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fā)生,并需深入調查;
(二) 舞弊行為已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三) 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jù)。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一) 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二) 若發(fā)現(xiàn)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時,可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
(三) 若發(fā)現(xiàn)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7 號——審計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jù)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jù)為依據(jù),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xiàn)重要性原則。
(一)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
(二) 審計報告應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guī)范,不遺漏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事項;
(三)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 審計報告應及時編制,以便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五) 審計報告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六) 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七條 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對保證。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
第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簽章;
(六) 報告日期。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jù)、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 審計依據(jù):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 審計結論: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十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與分發(fā)
第十一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單位征求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后,應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8 號——后續(xù)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xù)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后續(xù)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zhí)行后續(xù)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后續(xù)審計工作,并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后續(xù)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
第三章 后續(xù)審計程序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后續(xù)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
第十條 編制后續(xù)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 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 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三) 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 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 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后續(xù)審計范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fā)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十二條 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后續(xù)審計的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后續(xù)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9 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部審計的質量,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督導,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jiān)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jù)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范圍及各級督導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xiàn)場的督導工作。
第六條 對于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適當?shù)拇胧M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判斷風險。
第七條 在督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
(一)督導人員應根據(jù)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復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
(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yè)判斷,減少審計風險;
(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做到客觀公正。
第八條 督導應當貫穿于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
第三章 審計督導的內容與方法
第九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并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經營問題,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
第十一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按批準后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針對新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修訂審計方案。
第十二條 督導人員應復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
第十三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四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
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行核實、復查,并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目標實現(xiàn)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0 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以實現(xiàn)以下目的:
(一) 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
(二) 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三) 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
(四)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 維護組織利益。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jiān)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xié)調工作。
第三章 協(xié)調的方法及內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xié)調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xié)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
(二) 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三)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 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xié)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依據(jù)、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并及時反饋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適當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及方法
第十條 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jù);
(三)審計結論;
(四)審計決定;
(五)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guī)、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并執(zhí)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zhí)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zhí)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六條 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 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規(guī)的遵循情況;
(二)行業(yè)、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
(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
(四)組織經營預算和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
(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序標準的遵循情況;
(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
(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
(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
(二)組織的法律顧問;
(三)投資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
(五)外部審計人員;
(六)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注組織的以下情況: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重要的法律訴訟;
(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
(四)計劃、預算執(zhí)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
(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
(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并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條 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國家制定的法規(guī)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處理;
(二)行業(yè)、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
(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當有證據(jù)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fā)生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
第十四條 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審計成果,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是指由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過程及結果的質量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需要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以減少重復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時,應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五條 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jù)適當?shù)臉藴蕦ν獠繉徲嫻ぷ髻|量進行客觀的評價,合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
第六條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可以按照評價準備、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三個階段進行。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挑選具有足夠專業(yè)勝任能力的人員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準備
第八條 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u價活動的必要性;
(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
?。ㄈ┰u價活動預期結果的有效性。
第九條 在決定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編制適當?shù)脑u價方案。評價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價目的;
?。ǘ┰u價工作的時間安排;
(三)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步驟;
(四)評價的依據(jù);
?。ㄎ澹┰u價工作的主要方法;
?。┰u價人員的分工。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取得反映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審計報告及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詳細了解外部審計所采用的審計準則及其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與組織之間協(xié)調的情況。
第十二條 如果有必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與外部審計機構就評價事項進行適當?shù)臏贤ā?/span>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獨立性;
?。ǘ┩獠繉徲嬋藛T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三)外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謹慎性;
(四)外部審計機構的信譽;
?。ㄎ澹┩獠繉徲嬎脤徲嫵绦蚣胺椒ǖ倪m當性;
?。┩獠繉徲嬎脤徲嬕罁?jù)的有效性;
?。ㄆ撸┩獠繉徲嫹秶蛢热菖c內部審計機構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充分考慮其與內部審計活動的差異。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可以采用審核、觀察、詢問等一般方法以及與有關方面溝通、協(xié)調的特殊方法。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將評價工作過程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在形成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結論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征求組織內部有關部門與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十八條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應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u價報告的名稱;
?。ǘ┍辉u價外部審計組織的名稱;
?。ㄈ┰u價目的;
?。ㄋ模┰u價的主要內容;
?。ㄎ澹┰u價結果;
?。┰u價報告編制的時間。
第十九條 編制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報告,應當做到客觀、清晰、及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提供專業(yè)服務,并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jù)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jù),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ㄒ唬┨囟ㄙY產的評估;
?。ǘ┕こ添椖康脑u估;
?。ㄈ┊a品或服務質量問題;
?。ㄋ模┬畔⒓夹g問題;
?。ㄎ澹┭苌鹑诠ぞ邌栴};
?。┪璞准鞍踩珕栴};
(七)法律問題;
?。ò耍╋L險管理問題;
?。ň牛┢渌?/span>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
第九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進行評價,考慮以下影響獨立性的因素:
?。ㄒ唬┩獠繉<遗c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重要人員是否存在私人關系;
?。ㄈ┩獠繉<遗c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yè)關系;
?。ㄋ模┢渌赡苡绊應毩⑿缘囊蛩?。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yè)資格、專業(yè)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范圍及相關責任;
?。ǘ┩獠繉<曳战Y果的預定用途;
?。ㄈ┰趯徲媹蟾嬷锌赡芴峒巴獠繉<业那樾危?/span>
?。ㄋ模┩獠繉<依孟嚓P資料的范圍;
?。ㄎ澹﹫蟪昙捌渲Ц斗绞?;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與利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jù)時,應當評價其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ǘ┩獠繉<宜觅Y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該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后,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jù),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jù)時,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具體說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分析性復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的行為,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分析性復核,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和比較信息之間的關系或計算相關的比率,以確定審計重點、獲取審計證據(jù)和支持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yè)判斷,在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完成階段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有助于以下目標的實現(xiàn):
?。ㄒ唬┐_認經營活動的完成程度;
?。ǘ┌l(fā)現(xiàn)意外差異;
?。ㄈ┓治鰸撛诘牟町惡吐┒?;
?。ㄋ模撛诘牟缓戏ê筒缓弦?guī)的行為。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能夠獲取與以下事項相關的證據(jù):
(一)被審計單位的持續(xù)經營能力;
?。ǘ┍粚徲嬍马椀目傮w合理性;
?。ㄈ┙洜I活動與內部控制中可能的差異和漏洞的嚴重程度;
(四)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
(五)計劃、預算的完成情況;
?。┢渌马棥?/span>
分析性復核所獲取的審計證據(jù)主要為間接證據(jù),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僅依賴分析性復核結果得出審計結論。
第七條 分析性復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ǘ嵨锪啃畔⑴c貨幣量信息;
?。ㄈ╇娮訑?shù)據(jù)信息與非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
?。ㄋ模┙^對數(shù)信息與相對數(shù)信息。
第八條 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時,應考慮信息之間的關聯(lián)性,以免得出不恰當?shù)慕Y論。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考慮以下因素以確定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依賴程度:
?。ㄒ唬┓治鲂詮秃说哪繕耍?/span>
?。ǘ┍粚徲媶挝坏男再|;
?。ㄈ┮咽占畔①Y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
?。ㄎ澹┮酝鶎徲嬛邪l(fā)現(xiàn)的差異與漏洞。
第三章 分析性復核的執(zhí)行
第十條 分析性復核的基本內容包括:
?。ㄒ唬斊谛畔⑴c歷史信息相比較并分析其波動情況及發(fā)展趨勢;
?。ǘ斊谛畔⑴c預測、計劃或預算信息相比較并作差異分析;
?。ㄈ斊谛畔⑴c內部審計人員預期信息相比較并作差異分析;
(四)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組織其他部門類似信息相比較并作差異分析;
?。ㄎ澹⒈粚徲媶挝恍畔⑴c行業(yè)相關信息相比較并作差異分析;
(六)對會計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系、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ㄆ撸χ匾畔炔拷M成因素的關系、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第十一條 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ㄒ唬┖喴妆容^法;
(二)比率分析法;
?。ㄈ┙Y構分析法;
?。ㄋ模┶厔莘治龇?;
?。ㄎ澹┗貧w分析法;
?。┢渌夹g方法。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單獨或聯(lián)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準備階段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以了解被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重點,幫助編制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階段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對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測試,以獲取審計證據(jù)。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完成階段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驗證其它審計程序所得結論的合理性,以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利用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以下影響分析性復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
?。ǘ﹥炔靠刂频倪m當、合法和有效性;
?。ㄈ┇@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ㄋ模┓治鲂詮秃藞?zhí)行人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充分考慮分析性復核的結果,在綜合分析和評價的基礎上得出審計結論。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發(fā)現(xiàn)意外差異時,應采用以下方法對其進行調查和評價:
?。ㄒ唬┰儐柟芾韺荧@取其解釋和答復;
?。ǘ嵤┍匾膶徲嫵绦?,確認管理層解釋和答復的合理性與可靠性;
?。ㄈ┤绻芾韺記]有作出恰當?shù)慕忉專瑧獢U大審計測試,執(zhí)行其它審計程序,作進一步的審查,以便得出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對組織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與評價,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風險管理,是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xiàn)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旨在為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提供合理保證。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
第五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可接受的風險范圍,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并使之有效運行。
第六條 風險管理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ㄒ唬╋L險識別。即根據(jù)組織目標、戰(zhàn)略規(guī)劃等識別所面臨的風險;
?。ǘ╋L險評估。即對已識別的風險,評估其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
(三)風險應對。即采取應對措施,將風險控制在組織可接受的范圍內。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充分了解組織的風險管理過程,審查和評價其適當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 風險管理包括組織整體及職能部門兩個層面。內部審計人員既可對組織整體風險管理進行審查與評價,也可對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進行審查與評價。
第三章 風險管理的審查與評價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對風險識別過程進行審查與評價,重點關注組織面臨的內、外部風險是否已得到充分、適當?shù)拇_認。
第十條 外部風險是指外部環(huán)境中對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產生影響的不確定性,其主要來源于以下因素:
?。ㄒ唬﹪曳伞⒎ㄒ?guī)及政策的變化;
?。ǘ┙洕h(huán)境的變化;
?。ㄈ┛萍嫉目焖侔l(fā)展;
?。ㄋ模┬袠I(yè)競爭、資源及市場變化;
?。ㄎ澹┳匀粸暮耙馔鈸p失;
?。┢渌?。
第十一條 內部風險是指內部環(huán)境中對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產生影響的不確定性,其主要來源于以下因素:
?。ㄒ唬┙M織治理結構的缺陷;
?。ǘ┙M織經營活動的特點;
?。ㄈ┙M織資產的性質以及資產管理的局限性;
?。ㄋ模┙M織信息系統(tǒng)的故障或中斷;
?。ㄎ澹┙M織人員的道德品質、業(yè)務素質未達到要求;
?。┢渌?/span>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對風險評估過程進行審查與評價,重點關注以下兩個要素:
?。ㄒ唬╋L險發(fā)生的可能性;
?。ǘ╋L險對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風險評估的方法。風險評估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進行。
?。ㄒ唬┒ㄐ苑椒āJ侵高\用定性術語評估并描述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
(二)定量方法。是指運用數(shù)量方法評估并描述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管理層所采用的風險評估方法進行審查,并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炎R別風險的特征;
?。ǘ┫嚓P歷史數(shù)據(jù)的充分性與可靠性;
(三)管理層進行風險評估的技術能力;
?。ㄋ模┏杀拘б娴目己伺c衡量;
?。ㄎ澹┢渌?/span>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風險評估方法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定性方法的采用需要充分考慮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意見,以提高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二)在風險難以量化、定量評價所需數(shù)據(jù)難以獲取時,一般應采用定性方法;
?。ㄈ┒糠椒ㄒ话闱闆r下會比定性方法提供更為客觀的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實施適當?shù)膶徲嫵绦颍瑢︼L險應對措施進行審查。根據(jù)風險評估結果作出的風險應對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回避。是指采取措施避免進行可產生風險的活動;
?。ǘ┙邮堋J侵赣捎陲L險已在組織可接受的范圍內,因而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
(三)降低。是指采取適當措施將風險降低到組織可接受的范圍內;
(四)分擔。是指采取措施將風險轉移給其他組織或保險機構。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扇★L險應對措施之后的剩余風險水平是否在組織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
?。ǘ┎扇〉娘L險應對措施是否適合本組織的經營、管理特點;
?。ㄈ┏杀拘б娴目己伺c衡量。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審查和評價風險管理過程的結果,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結果應反映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必要時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和評估審計風險,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偏離特定目標的差異或缺陷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的差異或缺陷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會影響管理層的判斷或決策以及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本準則所稱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合理運用專業(yè)判斷,確定重要性,評估審計風險。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編制項目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合理考慮并運用重要性標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運用重要性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差異或缺陷的性質、數(shù)量等因素。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便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標準量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標準量越低,審計風險越高。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重要性標準的確定以及審計風險的評估過程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重要性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編制項目審計計劃時,應當對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斷,合理估計所需審計證據(jù)的數(shù)量。重要性標準量越低,應當獲取的審計證據(jù)越多。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范圍中各項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作出判斷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相關管理層的需要;
?。ǘ┍粚徲媶挝唤洜I活動受法律、法規(guī)的影響程度;
(三)被審計單位在組織中的重要程度;
?。ㄋ模┍粚徲媶挝坏慕洜I規(guī)模、經營風險及各項業(yè)務的性質;
?。ㄎ澹﹥炔繉徲嬋藛T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預估。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選用重要性標準的判斷基礎,采用固定比率、變動比率等確定重要性標準量。判斷基礎通常包括經營活動的業(yè)務量、業(yè)務的復雜性、內部控制的執(zhí)行頻率、資產總額、收入總額等。
第十三條 在審計過程中如需修改審計計劃,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新考慮部分或全部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標準和審計風險。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匯集已發(fā)現(xiàn)的差異或缺陷,考慮其性質、數(shù)量對管理層決策及對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產生影響的程度。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匯集的差異或缺陷的情況,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評價。
第十六條 在審計報告提交前,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就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差異或缺陷作了糾正,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對此作出說明。
第四章 審計風險
第十七條 審計風險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
?。ǘz查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未能通過審計測試發(fā)現(xiàn)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專業(yè)判斷,考慮下列事項,評估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
(一)管理層的品德和能力;
(二)管理層遭受的異常壓力;
?。ㄈ┲匾獚徫蝗藛T的變動情況;
(四)經營活動的復雜性;
?。ㄎ澹┯绊懕粚徲媶挝坏沫h(huán)境因素;
?。┤菀资軗p失或被挪用的資產;
(七)經營活動中運用估計和判斷的程度;
(八)內部控制設計及執(zhí)行情況的預估;
?。ň牛┢渌?。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實施以下審計程序,以評估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
?。ㄒ唬┰儐柋粚徲媶挝幌嚓P人員及組織相關管理層;
?。ǘ┎殚啽粚徲媶挝坏慕洜I業(yè)務手冊、內部控制手冊等資料;
?。ㄈ┎殚啽粚徲媶挝荒甓冉洜I計劃、財務預算等文件;
?。ㄋ模z查交易或事項的憑證和記錄;
?。ㄎ澹┯^察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執(zhí)行情況;
?。┻x擇若干交易進行測試。
第二十條 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對檢查風險有直接影響。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水平越高,內部審計人員就應實施更為詳細的檢查程序,以便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檢查風險與以下因素有關:
(一)審計抽樣方法的應用;
?。ǘ﹥炔繉徲嬋藛T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及職業(yè)道德水準;
?。ㄈ﹥炔繉徲嬋藛T所用審計方法的適當性及有效性;
?。ㄋ模┢渌?/span>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審計抽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內部審計活動中,采用適當?shù)某闃臃椒◤谋粚彶楹驮u價的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shù)量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測試,以樣本審查結果推斷總體特征并作出相應結論的過程。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確定抽樣總體、選擇抽樣方法時應當以審計目標為依據(jù)并考慮被審計單位與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五條 抽樣總體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完整性和經濟性原則。
(一)相關性是指抽樣總體與審計目標相關;
(二)完整性是指抽樣總體的內容能全面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
?。ㄈ┙洕允侵赋闃涌傮w的確定應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在審計抽樣過程中,可以采用統(tǒng)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tǒng)計抽樣方法,或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第七條 抽取的樣本應有代表性,具有與審計總體相似的特征。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時,應當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以及審計過程中的檢查風險進行評估,并充分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第九條 抽樣結果的評價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并以此為依據(jù)合理推斷審計總體特征。
第三章 抽樣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審計抽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ㄒ唬└鶕?jù)審計目標及審計對象的特征制定審計抽樣方案;
?。ǘ┻x取樣本;
?。ㄈ颖緢?zhí)行審計測試;
?。ㄋ模┰u價樣本;
?。ㄎ澹└鶕?jù)樣本評價結果推斷總體特征;
?。┬纬山Y論。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據(jù)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抽樣方案,抽樣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徲嬁傮w。是指審計對象的各個具體單位組成的整體;
?。ǘ┏闃訂挝弧J侵笜嫵蓪徲嬁傮w的單位項目;
?。ㄈ颖尽J侵冈诔闃舆^程中從審計總體中抽取的部分單位組成的整體;
(四)誤差。是指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差異或缺陷;
?。ㄎ澹┛扇萑陶`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所愿意接受的差異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A計總體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預先估計的審計總體中差異或缺陷發(fā)生的概率;
?。ㄆ撸┛煽砍潭?。是指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總體質量特征的概率;
?。ò耍┏闃语L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依據(jù)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與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ň牛颖玖?。是指能夠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總體作出審計結論所確定的抽樣單位的數(shù)量;
?。ㄊ┢渌蛩?。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審計重要性標準合理確定預計總體誤差、可容忍誤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審計目標的要求及審計對象的特征選擇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審計抽樣方法分為統(tǒng)計抽樣和非統(tǒng)計抽樣兩種。
?。ㄒ唬┙y(tǒng)計抽樣是指以數(shù)理統(tǒng)計方法為基礎,按照隨機原則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審查,并對總體特征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主要包括發(fā)現(xiàn)抽樣、連續(xù)抽樣等屬性抽樣方法,以及單位均值抽樣、差異估計抽樣和貨幣單位抽樣等變量抽樣方法;
?。ǘ┓墙y(tǒng)計抽樣是審計人員根據(jù)自己的專業(yè)判斷和經驗進行抽樣和推斷總體的方法;
?。ㄈ┙y(tǒng)計抽樣和非統(tǒng)計抽樣審計方法相互結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斷總體的精確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樣本量:
?。ㄒ唬徲嬁傮w。審計總體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樣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誤差??扇萑陶`差增大,樣本量減少;
?。ㄈ╊A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誤差增大,樣本量增大;
?。ㄋ模┏闃语L險。抽樣風險越小,樣本量越大;
?。ㄎ澹┛煽砍潭???煽砍潭仍龃螅瑯颖玖吭龃蟆?/span>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以下方法選取樣本:
?。ㄒ唬╇S機數(shù)表選樣法;
?。ǘ┫到y(tǒng)選樣法;
(三)分層選樣法;
?。ㄋ模┱哼x樣法;
(五)任意選樣法。
第十六條 樣本選取之后,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jù)。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預先確定的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存在誤差的樣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進行評估,以防止對審計總體作出不恰當?shù)慕Y論。
第十九條 抽樣風險是由于抽取的樣本不能代表總體特征,從而導致不恰當結論所帶來的風險。抽樣風險包括以下幾類:
(一)錯誤接受風險。是指樣本表明審計項目不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實際上卻存在著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
?。ǘ╁e誤拒絕風險。是指樣本表明審計項目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實際上并沒有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條 非抽樣風險是由抽樣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風險,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ㄒ唬徲嫵绦蛟O計及執(zhí)行不恰當;
?。ǘ┏闃舆^程沒有按照規(guī)范程序執(zhí)行;
?。ㄈ颖緦彶榻Y果解釋錯誤。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樣本誤差,采用適當?shù)姆椒?,推斷審計總體誤差。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jù)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jù)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總體特征。如果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應增加樣本量或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上述評價的基礎上還應考慮誤差性質、誤差產生的原因,以及誤差對其他審計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確保其審計質量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和執(zhí)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制定并實施系統(tǒng)、有效的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負總體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是:
(一)審計活動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和本機構審計工作手冊的要求;
?。ǘ徲嫽顒拥男始靶Ч_到既定要求;
?。ㄈ徲嫽顒幽軌虼龠M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增加組織的價值。
第六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一般包括內部審計督導、內部自我質量控制與外部評價三個方面。
第七條 督導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jiān)督和指導。對內部審計督導的規(guī)范應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執(zhí)行。
第八條 內部自我質量控制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通過適當?shù)氖侄螌炔繉徲嬞|量所實施的控制。
第九條 外部評價是由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對內部審計質量所進行的考核與評價。
第三章 內部自我質量控制
第十條 內部自我質量控制包括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與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兩個層次。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是為合理保證所有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制定機構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形式及授權狀況;
?。ǘ﹥炔繉徲嬋藛T的素質與專業(yè)結構;
?。ㄈ﹥炔繉徲嫎I(yè)務的范圍與特點;
(四)成本與效益原則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袷芈殬I(yè)道德規(guī)范;
?。ǘ┍3植⒉粩嗵嵘齼炔繉徲嬋藛T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ㄈ┖侠矸峙蓛炔繉徲嫎I(yè)務;
?。ㄋ模┮罁?jù)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操作規(guī)程;
?。ㄎ澹┻m當運用咨詢手段;
?。┻M行審計質量的內部考核與評價;
(七)評估審計報告的使用效果;
?。ò耍┍O(jiān)控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是為合理保證審計項目的實施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與方法。制定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程序與方法應體現(xiàn)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質量控制程序與方法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徲嬳椖康男再|及復雜程度;
?。ǘ﹨⑴c該項目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ㄈ┢渌?。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笇炔繉徲嬋藛T執(zhí)行審計計劃;
?。ǘ┍O(jiān)督內部審計過程;
?。ㄈ秃藢徲嫻ぷ鞯赘寮皩徲媹蟾妗?/span>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內部自我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列入審計工作手冊,并以適當?shù)姆绞絺鬟_給每一位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持續(xù)和定期的檢查,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ㄒ唬┛己藢徲嬘媱澋耐瓿汕闆r;
?。ǘ┯蓛炔繉徲嬋藛T進行自我評價;
?。ㄈ┱髑蟊粚徲媶挝缓徒M織其他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
第四章 外部評價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按照組織適當管理層的要求,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實施外部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確定外部評價機構,并報經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
第二十三條 外部評價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保密的原則,并具有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從以下途徑選擇外部評價機構和人員:
?。ㄒ唬┙M織內部其他機構和人員;
?。ǘ嫀熓聞账?;
(三)管理咨詢公司;
?。ㄋ模﹥炔繉徲媴f(xié)會;
(五)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五條 外部評價應當定期實施,在下述情況下,也可以適當延長外部評價的間隔:
?。ㄒ唬┳陨洗瓮獠吭u價后,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結構、規(guī)章制度、人員素質以及審計質量控制具有較大的穩(wěn)定性;
?。ǘ┙M織適當管理層在近期對內部審計質量的相關內容進行過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 外部評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炔繉徲嫏C構組織結構的合理程度;
?。ǘ﹥炔繉徲嬋藛T履行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
?。ㄈ﹥炔繉徲嬋藛T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ㄋ模﹥炔繉徲嬆繕说膶崿F(xiàn)程度;
?。ㄎ澹﹥炔孔晕屹|量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
?。┢渌?/span>
第二十七條 外部評價人員在對內部審計質量作出評價后,應當出具外部評價報告,并提交給組織適當管理層。
第二十八條 外部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炔繉徲嫽顒邮欠褡裱瓋炔繉徲嫓蕜t發(fā)表意見;
?。ǘ﹥炔繉徲嫻ぷ鞔嬖诘闹饕獑栴};
?。ㄈμ岣邇炔繉徲嬞|量的建議;
(四)內部審計機構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評價報告所提出的重大問題及時擬定改進方案或措施,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人際關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良好人際關系的建立,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系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lián)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活動中的人際關系主要包括內部審計人員與下列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lián)系:
?。ㄒ唬┙M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ǘ┍粚徲媶挝缓拖嚓P人員;
?。ㄈ┙M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ㄋ模┙M織外部的相關機構和人員;
(五)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實現(xiàn)以下目的:
(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ǘ┰趦炔繉徲嫻ぷ髦斜M量取得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的信息,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ㄈ┐_保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貫徹,實現(xiàn)內部審計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系。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中應注意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系進行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措施改進人際關系。
第三章 處理人際關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系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類型包括以下兩種:
?。ㄒ唬┤藛T溝通。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形式包括:1.傾聽。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聆聽行為接收口頭信息,理解其含義并對此作出反應的過程;2.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語言行為發(fā)送和接收信息而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3.非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形體、表情或其他非語言信號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
?。ǘ┙M織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在特定組織環(huán)境下的溝通形式包括:1.縱向溝通。是指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2.橫向溝通。是指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3.斜向溝通。是指信息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ㄒ唬┛陬^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詢問、會談、調查、討論、會議、征求意見等;
?。ǘ鏈贤ā炔繉徲嬋藛T利用書面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審計通知書、問卷調查、內外部審計協(xié)調的書面報告、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時常會遇到人際關系的沖突,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缺乏必要、及時的信息溝通;
(二)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ㄈ└髯缘膬r值觀、利益觀不相一致;
(四)職業(yè)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地化解人際沖突,可以采取的化解方法有:
?。ㄒ唬簳r回避,尋找適當?shù)臅r機再進行協(xié)調;
?。ǘ┱f服、勸導;
(三)適當?shù)耐讌f(xié);
?。ㄋ模┗ハ鄥f(xié)作;
?。ㄎ澹┫蜻m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xié)調;
?。┢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采取的溝通途徑包括:
?。ㄒ唬┓e極、主動地與組織適當管理層聯(lián)系;
?。ǘ┡c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三)咨詢組織適當管理層,了解內部控制環(huán)境;
?。ㄋ模└鶕?j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提出各種審計建議;
?。ㄎ澹┌l(fā)出書面審計報告之前,要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征求組織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決定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采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與支持:
?。ㄒ唬┰诹私獗粚徲媶挝换厩闆r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xié)調;
(二)在實施審計前,利用審計通知書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溝通,審計通知書內容的表述應清晰、簡潔,并具備可行性;
?。ㄈ┩ㄟ^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了解內部控制的情況;
?。ㄋ模┩ㄟ^口頭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審計發(fā)現(xiàn);
(五)在審計報告提交之前,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正式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確保在以下方面得到支持與配合:
?。ㄒ唬┝私饨M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ǘで髮徲嬛邪l(fā)現(xiàn)問題的解決方法;
?。ㄈ┞鋵崒徲嫑Q定;
?。ㄋ模┯行Ю脤徲嫵晒?;
(五)其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持及協(xié)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系、相互協(xié)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zhí)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xié)助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據(jù)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xiàn)。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并做好組織、協(xié)調與記錄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jù)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范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刂谱晕以u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二) 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 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yè)務環(huán)節(jié);
(四) 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 評估組織的業(yè)務流程及其運作效率;
(六) 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擔任控制自我評估的召集人,并加強對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的督導。
第三章 控制自我評估的程序與方法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 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 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 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 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 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xié)調與記錄工作;
(六) 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后,及時反饋并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jù)行業(yè)特性、組織文化、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shù)姆椒ā?/span>
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第十條
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專題討論會一般采用以下主要形式:
(一) 以目標為基礎的形式,是指圍繞實現(xiàn)目標的最佳方式展開討論,并評價現(xiàn)有內部控制是否能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二) 以風險為基礎的形式是強調對影響目標實現(xiàn)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并確定現(xiàn)有風險管理過程是否適當、有效;
(三)以控制為基礎的形式,是對現(xiàn)有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其有效性;
(四)以過程為基礎的形式,是對組織業(yè)務流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討論和分析,以提出改善或簡化流程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在采用專題討論會法時,內部審計人員組織會議參與者就會議專題展開自由討論,并且做好信息的收集與反饋工作。
(一)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電子投票等方式及時收集信息;
(二)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匯總專題討論會上的投票情況及討論意見,提出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改進措施,并及時向會議參與者反饋,以便其了解情況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 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第十三條 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信息,并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組織特點及內部控制審計的需要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以便對內部控制進行持續(xù)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意見、建議以及評估結論等記錄于工作底稿中,并據(jù)此提出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議,編制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時反饋給參與內部控制評估的相關管理人員。必要時,也可提交給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以便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tài)。獨立性一般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本準則所稱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應以事實為依據(jù),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狀態(tài)。客觀性一般指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措施保障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以確保審計目的的實現(xiàn)。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主要受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關系的影響,并需要依靠規(guī)范的機構管理工作得以保證。具體而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 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支持;
(二)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體制;
(三)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權責范圍;
(四) 內部審計活動受到的外在壓力以及干涉程度;
(五)其他可能影響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的因素。
第六條
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能夠促進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提高。除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之外,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還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三)內部審計活動中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的狀況;
(四)其他可能影響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因素。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提高職業(yè)道德素質及專業(yè)勝任能力,避免利益沖突,并主動采取措施保證客觀性。
第三章 獨立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隸屬于組織的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接受其指導和監(jiān)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確保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經過適當?shù)某绦虼_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負責。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內部審計章程的制定明確其職責和權限范圍,并報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以確保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到組織內其他部門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及工作報告,并在日常工作中與其保持有效的溝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有權出席或參加由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舉行的與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關的會議,并積極發(fā)揮內部審計的作用。
第四章 客觀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前,應主動對客觀性進行評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驟:
(一) 識別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
(二) 評估這些因素影響的嚴重性;
(三) 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采取措施降低這些因素的影響;
(四)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或披露有關客觀性受損的情況。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識別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自己以前負責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二)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
(三)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系;
(四)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長期合作關系;
(五)內部審計人員對于被審計單位或其管理層存有文化、種族或性別上的歧視;
(六)內部審計人員對于審計項目存有認知上的偏見;
(七)內部審計人員遭受來自機構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八)內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識別了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后,應對這些因素的嚴重性進行評估,并考慮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響的措施。
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的情況。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證客觀性:
(一) 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及專業(yè)勝任能力;
(二) 增派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項目,并進行適當分工;
(三) 采用工作輪換的方式安排審計項目及審計小組;
(四) 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
(五) 制定并實施系統(tǒng)、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六) 停止執(zhí)行有關業(yè)務并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八條 在客觀性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披露客觀性受損的具體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協(xié)調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系,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由于隸屬于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而形成的協(xié)助其工作并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所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接受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保持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良好關系,協(xié)助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履行職責,實現(xiàn)董事會、最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xié)同作用。
第五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領導作用的董事會和相類似的機構包括:
(一) 董事會;
(二) 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
(三) 非盈利組織的理事會。
第六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領導作用的最高管理層包括:
(一) 總經理;
(二) 與總經理級別相當?shù)娜藛T。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系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接受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二) 協(xié)助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工作;
(三) 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積極尋求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授權范圍內配合監(jiān)事會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下,有效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確保內部審計活動能滿足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需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領導的方式包括:
(一)報請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工作事項;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業(yè)務委派。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請批準的事項包括:
(一)內部審計章程;
(二)年度審計計劃;
(三)人力資源計劃;
(四)財務預算;
(五) 內部審計政策的制定及變動。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根據(jù)需要,委派給內部審計機構的業(yè)務包括:
(一)進行舞弊調查;
(二)經濟責任審計;
(三)執(zhí)行特別專項審計;
(四)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質量;.
(五)其它。
第四章 協(xié)助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協(xié)助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工作,充分履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協(xié)助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 協(xié)助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與其監(jiān)督職責相關的合法性、舞弊和內部控制的信息;
(二) 協(xié)助董事會評估其工作,并提出適當建議;
(三) 對組織各項經營活動或內部控制提供咨詢意見;
(四) 在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對外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過程中提供協(xié)助;
(五) 在組織的道德文化建設中提供協(xié)助。
第五章 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保持有效的溝通,除了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項目的審計報告之外,還應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工作報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應概括、清晰地說明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及本機構各類資源的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年度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二) 審計項目涉及范圍及審計意見的總括說明;
(三) 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總體評價;
(四) 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差異和缺陷的匯總及其原因分析;
(五) 重要的審計發(fā)現(xiàn)和建議;
(六) 財務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七) 人力資源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八) 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 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要求或關注的其它內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時,還應當對年度審計計劃、財務預算以及人力資源計劃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說明,并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清晰反映重要的審計發(fā)現(xiàn)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就以下事項進行交流:
(一) 討論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關注的領域;
(二) 內部審計活動是否滿足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信息需求;
(三) 討論內部審計的新趨勢和最佳實務;
(四)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xié)調是否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活動實施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協(xié)調工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應達到以下目的:
(一)實現(xiàn)內部審計目標;
(二)使內部審計資源得到經濟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更好地履行監(jiān)督與評價的職責;
(四)使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內部審計章程。章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內部審計活動的目標、權限和職責進行正式規(guī)范,并報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內部審計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內部審計目標;
(二) 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中的地位;
(三)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范圍;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實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級管理制:
(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對下級組織實行內部審計派駐制或委派制;
(二)分級管理制下,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適當?shù)慕M織形式和方式對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計劃編制;
(二)人力資源管理;
(三)組織協(xié)調;
(四)領導與溝通;
(五)審計項目業(yè)務控制。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可以分為部門管理和項目管理兩個層次。部門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項目管理是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項目業(yè)務工作的管理與控制。
第三章 部門管理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因素的基礎上,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內部審計目標和管理需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確保人力資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該項管理包括: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聘用;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安排;
(四)內部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及專業(yè)能力分析;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業(yè)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年度審計計劃和人力資源計劃編制財務預算。編制財務預算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 內部審計人員的數(shù)量;
(二) 審計工作的安排;
(三) 內部審計機構的行政管理活動;
(四) 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及培訓要求;
(五) 審計工作的研究和發(fā)展;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組織的性質、規(guī)模和特點,編制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審計工作手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目標、權限和職責的說明;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管理及工作說明;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說明;
(四)主要審計工作流程;
(五)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
(六)內部審計道德規(guī)范和獎懲措施;
(七)內部審計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jiān)督下,做好與組織其他機構和外部審計的協(xié)調工作,以減少重復工作,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指導和監(jiān)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經常的溝通,定期向其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制定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通過實施持續(xù)、有效的督導,內部自我質量控制與外部評價,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項目管理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jù)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項目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審計項目業(yè)務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在審計項目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與項目負責人應充分履行各自的職責,以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范圍主要包括:
(一)選派審計項目負責人并對其進行有效的授權;
(二)審批項目審計計劃;
(三)對審計項目的實施進行總體督導;
(四)審定并簽發(fā)審計報告;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管理負直接責任。其職責范圍主要包括:
(一)制定項目審計計劃;
(二)制定審計方案;
(三)組織審計項目的實施;
(四)對項目審計工作進行現(xiàn)場督導;
(五)編制審計報告;
(六)組織后續(xù)審計的實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采取適當?shù)墓芾磔o助手段,完善和改進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審計項目管理與控制的有效性。這些管理輔助手段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工作授權表;
(二)審計任務清單;
(三)審計會議議程;
(四)審計工作底稿檢查表;
(五)審計文書跟蹤表;
(六)其他管理輔助手段。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審計項目工作底稿的歸檔、保管、查詢、復制、移交和銷毀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審計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獲得一定數(shù)量和質量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經濟性主要關注的是資源投入和使用過程中成本節(jié)約的水平和程度及資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準則所稱經濟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經濟性審計是管理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經濟性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中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節(jié)約及合理,協(xié)助管理層改善管理,節(jié)約資源,增加組織價值。
第五條經濟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業(yè)務。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熟悉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信息、技術及時間等資源,掌握經營活動經濟性的評價標準,運用恰當?shù)膶徲嫹椒ㄒ垣@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根據(jù)需要,適當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yè)謹慎性,以識別在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性審計時應當避免影響客觀性的利益沖突。
第十條經濟性與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關系,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只對經濟性進行審查評價。如果只進行經濟性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關注與其它兩種審計之間的聯(lián)系,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并出具專項經濟性審計報告。
第三章 經濟性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經濟性審計審查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節(jié)約;
(二)人力資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當;
(三)物資財產的取得及消耗是否節(jié)約;
(四)資源取得和配置在時間消耗上的適當性;
(五)資源取得的機會成本;
(六)資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
(七)組織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統(tǒng),以評價、報告和監(jiān)督特定業(yè)務或項目的經濟性;
(八)管理層提供的有關經濟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選擇經濟性審計方法時應當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除了運用常規(guī)的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數(shù)量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標桿法等。
(一)數(shù)量分析法。數(shù)量分析法是對經營活動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計算分析,并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以獲得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的方法。數(shù)量分析法包括線性規(guī)劃法、網絡分析法、回歸分析法、經濟批量分析法(二)比較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是通過分析、比較數(shù)據(jù)間的關系、趨勢或比率來取得審計證據(jù)、完成審計目標的方法。
(三)標桿法。標桿法是內部審計人員對經營活動狀況進行實際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相似經營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而取得審計證據(jù)的方法。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關注資源投入和使用過程,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及時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資源的損失、浪費等情況報告適當管理層,以便其采取糾正措施。
第四章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選擇適當?shù)慕洕詫徲嬙u價標準。
(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確定組織管理層已建立標準的適當性。如果此標準是適當?shù)?,內部審計人員在經營活動的經濟性評價中就應使用這些標準。如果標準不適當,應該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標準,內部審計人員應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shù)脑u價標準。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jù)不同的審計對象及目標,選擇定性或定量的經濟性評價標準,或將二者適當結合。
(一)定量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計劃、預算、定額、目標值、評價標準值等。
(二)定性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法規(guī)、方針和政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職業(yè)組織推薦的最佳實務等。
第十六條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應具備適當性、先進性和動態(tài)性。評價標準可以是組織內部的,也可以是組織外部的;可以是本年度的,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的等。
第五章經濟性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經濟性審計結束后,應當及時形成恰當?shù)膶徲嫿Y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對組織特定業(yè)務或項目進行專門的經濟性審計, 應當出具專項經濟性審計報告;(二)對組織特定業(yè)務或項目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審計,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兩項或三項審計內容相結合出具管理審計報告;
(三)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涉及經濟性審查和評價,可以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要求出具經濟性審計報告。經濟性審計報告的正文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 開展經濟性審計的立項依據(jù);
(三)開展經濟性審計的目的;
(四) 經營活動經濟性的評價標準及評價意見或結論;
(五)經濟性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包括在資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中的損失、浪費等事實,導致上述結果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
(六)對進一步優(yōu)化組織資源管理、節(jié)約資源使用所提出的建議。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將經濟性審計報告提交給組織適當管理層,并在必要時實施后續(xù)審計,持續(xù)追蹤問題是否得到解決,以促進組織經營活動投入資源的節(jié)約。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效果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效果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效果性是指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時實際取得成果與預期取得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效果性主要關注的是既定目標的實現(xiàn)程度及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
本準則所稱效果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的效果性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效果性審計是管理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效果性審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既定目標實現(xiàn)的程度,以協(xié)助組織管理層改善經營水平,提高經營活動的效果。
第五條 效果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業(yè)務。
第六條
組織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效果既要考慮經濟目標(例如產值、收入、利潤),也要考慮社會目標(例如社會滿意度、環(huán)保效應、社會責任)。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熟悉經營活動項目和業(yè)務,掌握經營活動效果的評價標準,運用恰當?shù)膶徲嫹椒ㄒ垣@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根據(jù)需要,適當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九條
效果性與經濟性、效率性有密切關系,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只對效果性進行審查評價。如果只進行效果性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關注與其它兩種審計之間的聯(lián)系,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并出具專項效果性審計報告。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對組織經營活動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審查評價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效果性。
第三章 效果性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 效果性審計審查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經營活動的目標是否適當、相關及可行;
(二)組織經營活動達到既定目標或實現(xiàn)預期經濟和社會效果等情況;
(三)組織為實現(xiàn)既定目標所采取的程序和方法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對有關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循情況;
(四)分析組織經營活動未能及時達到既定目標的原因;
(五)分析組織無法按原定計劃開展相應項目、業(yè)務或者中途停止項目、業(yè)務的原因;
(六)組織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統(tǒng),以評價、報告和監(jiān)督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效果性;
(七)管理層提供的有關效果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在選擇效果性審計方法時應當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效果性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除了運用常規(guī)的審計方法外,還可以運用調查法、問題解析法、專題討論會等方法。
(一)調查法。調查法是憑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對某種或某幾種現(xiàn)象或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搜集到的各種事實資料的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一種研究方法;
(二)問題解析法。問題解析法是通過確定總括性問題、相關子問題以及用來解答這些問題的具體步驟來開展效果性審計工作的方法;
(三)專題討論會。專題討論會是指通過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采取以結果為導向的審計方式,關注經營活動特定項目及業(yè)務的結果,確認項目或業(yè)務目標的實現(xiàn)程度及其產生的影響。
第四章 效果性審計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選擇適當?shù)男Ч詫徲嬙u價標準。
(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確定組織管理層已建立標準的適當性。如果此標準是適當?shù)?,內部審計人員在經營活動的效果性評價中就應使用這些標準。如果標準不適當,應該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標準,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shù)脑u價標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對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效果性進行評價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宏觀政策、經濟環(huán)境及組織內部條件等的變化對既定目標造成的不同影響,注意社會效果與經濟效果、長遠效果與短期效果的結合,選擇恰當?shù)脑u價標準。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jù)不同的審計對象及目標,選擇定性或定量的效果性評價標準,或將二者適當結合。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效果性進行評價時可參照選擇以下標準:
(一)項目或業(yè)務的設計要求或計劃應達到的水平;
(二)項目或業(yè)務對完成時間的要求;
(三)其他組織的相同或類似項目及業(yè)務已達到的最佳狀態(tài);
(四)國家已制定的最高標準或已達到的最佳水平;
(五)國際上已達到的最高水平;
(六)社會有關各方對該項目或業(yè)務的社會經濟效果的滿意程度。
第五章 效果性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效果性審計結束后,應當形成恰當?shù)膶徲嫿Y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對組織特定項目或業(yè)務進行專門的效果性審計,應當出具專項效果性審計報告;
(二)對組織特定項目或業(yè)務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審計,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兩項或三項審計內容相結合出具管理審計報告;
(三)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涉及效果性審查和評價,可以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要求出具效果性審計報告。效果性審計報告的正文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審計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的基本情況;
(二) 開展效果性審計的立項依據(jù);
(三)開展效果性審計的目的;
(四) 經營活動效果性的評價標準及評價意見或結論;
(五) 效果性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包括審計發(fā)現(xiàn)的事實、導致上述結果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
(六)對特定項目或業(yè)務經營管理的改善和效果的提高所提出的建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將效果性審計報告提交給組織適當管理層,并在必要時實施后續(xù)審計,持續(xù)追蹤問題是否得到解決,以促進管理層持續(xù)改善和提高經營活動的效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效率性審計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效率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效率性,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效率性是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
本準則所稱效率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效率性審計是管理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效率性審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審查和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投入、產出關系,優(yōu)化業(yè)務流程,提高經營活動效率。
第五條 效率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業(yè)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熟悉經營活動特定業(yè)務或項目的流程,掌握國內外先進的生產工藝標準、流程設計方法和評價標準,熟悉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信息系統(tǒng)相關知識,運用恰當?shù)膶徲嫹椒ㄒ垣@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j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根據(jù)需要,適當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八條
效率性與經濟性、效果性有密切關系,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只對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如果只進行效率性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關注與其它兩種審計之間的聯(lián)系,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并出具專項效率性審計報告。
第九條
在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yè)務有多種效果性目標時,效率性審計應當根據(jù)審計目標的要求對效率進行綜合評價,這種評價可能因審計目標的不同,對審計內容有不同的關注程度。
第三章 效率性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條 效率性審計審查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采購、銷售等商業(yè)活動的效率;
(二)組織研發(fā)、生產等技術活動的效率;
(三)組織籌資、投資等財務活動的效率;
(四)組織為確保財產、信息及人員的安全以及對風險的管理所采取措施的效率;
(五)組織計劃、控制等管理活動的效率;
(六)為提高上述經營活動效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
(七)管理層提供的有關效率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效率性審計時,可以從 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確認與評價經營活動的投入;
(二)確認與評價經營活動的產出;
(三)綜合評價投入產出的效率。
第十二條
效率性審計要考慮經營活動中資源投入與成果產出之比。投入的資源主要包括人力、財力、物力、信息、技術、時間等方面的資源;產出則是投入資源后取得的實際效果。
第十三條
效率性審計的基本方法是在計算經營活動效率的基礎上,與先進的、可比的效率評價標準進行對比,分析影響組織經營活動效率的主要因素,提出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效率性審計時,除了運用常規(guī)的審計方法外,還可以運用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方法,在對影響組織經營效率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提出進一步提高經營活動效率的建議。
(一)比較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是通過分析、比較數(shù)據(jù)間的關系、趨勢或比率來取得審計證據(jù)、完成審計目標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并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的方法。
(三)量本利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是分析一定期間內的業(yè)務量、成本和利潤三者之間變量關系的方法。
第十五條
效率性審計應當將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適當結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在經營活動進行過程中對業(yè)務流程的效率進行評價,及時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無效率或低效率的情況報告組織適當管理層,以便采取糾正措施,提高效率。
第四章 效率性審計評價標準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選擇適當?shù)男市詫徲嬙u價標準。
(一)首先應確定組織管理層已建立標準的適當性。如果此標準是適當?shù)模瑑炔繉徲嬋藛T在經營活動的效率性評價中就應使用這些標準。如果標準不適當,應該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標準,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shù)脑u價標準。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選擇的效率性評價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獲得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現(xiàn)有的工作條件下能夠以合理成本取得該效率性評價標準。
(二)先進性。是指該效率性評價標準在被評價領域中代表了較優(yōu)秀的水平。
(三)適用性。是指該效率性評價標準符合審計對象的特征要求,能夠恰當?shù)貙Ρ粚徲媶挝坏男市赃M行評價。
(四)關聯(lián)性。是指該效率性評價標準在各個歷史時期具有可比的特征。
(五)可驗證性。是指效率性評價標準應當能夠為組織管理層獲取,以使組織管理層能夠對效率性審計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效率性進行評價時可以參照選擇以下標準:
(一)組織經營活動效率的設計水平或計劃水平;
(二)組織經營活動效率的歷史同期最高水平;
(三) 職業(yè)組織推薦的最佳實務標準;
(四)組織經營活動效率的國家標準水平;
(五)組織經營活動效率的國際標準水平;
(六)某國家或地區(qū)各該項效率指標的先進水平;
(七)國內同行業(yè)同類組織各該項效率指標的先進水平。
第五章 效率性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效率性審計結束后,應當形成恰當?shù)膶徲嫿Y論和建議,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對組織特定業(yè)務或項目進行專門的效率性審計,應當出具專項效率性審計報告;
(二)對組織特定業(yè)務或項目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審計,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兩項或三項審計內容相結合出具管理審計報告;
(三)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涉及效率性審查和評價,可以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要求出具效率性審計報告。效率性審計報告的正文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經營活動與效率性審計有關的基本情況;
(二)開展效率性審計的立項依據(jù);
(三)開展效率性審計的目的;
(四) 經營活動效率性的評價標準及評價意見或結論;
(五) 效率性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經營活動無效率或低效率的問題,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
(六)對優(yōu)化業(yè)務流程、改進經營管理和提高效率所提出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將效率性審計報告提交給組織適當管理層,并在必要時實施后續(xù)審計,持續(xù)追蹤問題是否得到解決,以促進管理層改善業(yè)務流程和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信息系統(tǒng)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開展信息系統(tǒng)審計活動,保證審計質量,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信息系統(tǒng)審計,是指由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對信息系統(tǒng)及其相關的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流程開展的一系列綜合檢查、評價與報告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信息系統(tǒng)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實施信息系統(tǒng)審計工作,對組織是否達成信息技術管理目標進行綜合評價,并基于評價意見提出管理建議,協(xié)助組織信息技術管理人員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責任以達成組織的信息技術管理目標。組織的信息技術管理目的是保證組織的信息技術戰(zhàn)略充分反映該組織的業(yè)務戰(zhàn)略目標,提高組織所依賴的信息系統(tǒng)的可靠性、穩(wěn)定性、安全性及數(shù)據(jù)處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提高信息系統(tǒng)運行的效果與效率,合理保證信息系統(tǒng)的運行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的相關要求。
第五條 組織中信息技術管理人員的責任是信息系統(tǒng)的開發(fā)、運行和維護以及信息技術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執(zhí)行和監(jiān)控;信息系統(tǒng)審計人員的責任是實施信息系統(tǒng)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從事信息系統(tǒng)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是指在信息系統(tǒng)審計領域,勝任管理層與其他利益方的委托、履行其信息系統(tǒng)審計職能所應擁有的相關知識、技能和素質。信息系統(tǒng)審計人員應當熟悉內部審計業(yè)務并具備必要的信息技術及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專業(yè)知識。此外,審計項目負責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信息系統(tǒng)審計相關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相關業(yè)務的從業(yè)經驗。由于組織特殊性而產生的例外情況,應當獲得組織管理層的特別授權。組織應當建立信息系統(tǒng)審計人員培訓制度,鼓勵審計人員取得注冊信息系統(tǒng)審計師等執(zhí)業(yè)資格,以保證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必要時,信息系統(tǒng)審計可利用外部專家的服務。
第七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可作為獨立的審計項目組織實施、或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組成部分實施。
第八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劃分為以下階段:審計計劃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報告與后續(xù)工作階段。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方法進行信息系統(tǒng)審計,風險評估應貫穿審計的計劃、實施、報告與后續(xù)工作各個階段。
第三章 審計計劃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信息系統(tǒng)審計之前,需要確定審計目標并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估算完成信息系統(tǒng)審計或專項審計所需的資源,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及審計活動的優(yōu)先次序,明確審計組成員的職責,并以此制定信息系統(tǒng)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制定信息系統(tǒng)審計計劃時,應遵循其他相關內部審計具體準則規(guī)定的因素,同時針對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特殊性,審計人員還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 高度依賴信息技術、信息系統(tǒng)的關鍵業(yè)務流程及相關的組織戰(zhàn)略目標;
?。ǘ⌒畔⒓夹g管理的組織架構;
?。ㄈ⌒畔⑾到y(tǒng)框架和信息系統(tǒng)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及近期發(fā)展計劃;
?。ㄋ模⌒畔⑾到y(tǒng)及其支持的業(yè)務流程的變更情況;
?。ㄎ澹⌒畔⑾到y(tǒng)的復雜程度;
?。∫郧澳甓刃畔⑾到y(tǒng)內、外部審計等相關的審計發(fā)現(xiàn)及后續(xù)審計情況。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一部分時,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階段還應綜合考慮相關內部審計的審計目標及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技術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進行信息系統(tǒng)審計時,審計人員應當識別組織所面臨的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內、外部風險,并采用適當?shù)娘L險評估技術與方法,分析及評價其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為確定審計目標、范圍和方法提供依據(jù)。
第十四條 信息技術風險是指組織在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運用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影響組織目標實現(xiàn)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信息技術風險包括組織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一般性控制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及業(yè)務流程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等。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識別、評估組織層面、一般性控制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時需要關注以下幾方面:
?。ㄒ唬I(yè)務關注度,即組織的信息技術戰(zhàn)略與組織整體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的契合度以及信息技術(包括硬件及軟件環(huán)境)對業(yè)務和用戶需求的支持度;
?。ǘ⌒畔①Y產的重要性;
?。ㄈπ畔⒓夹g的依賴程度;
(四) 對信息技術部門人員的依賴程度;
(五) 對外部信息技術服務的依賴程度;
(六) 信息系統(tǒng)及其運行環(huán)境的安全性、可靠性;
?。ㄆ撸⌒畔⒓夹g變更;
?。ò耍》梢?guī)范環(huán)境;
?。ň牛∑渌?。
第十六條 業(yè)務流程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受行業(yè)背景、業(yè)務流程的復雜程度、上述組織層面及一般性控制層面的控制有效性等因素的影響而存在差異。一般而言,審計人員應了解業(yè)務流程并關注以下幾方面信息技術風險:
?。ㄒ唬?shù)據(jù)輸入;
?。ǘ?shù)據(jù)處理;
(三) 數(shù)據(jù)輸出。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充分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以合理確定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內容及范圍,并對組織的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設計有效性和執(zhí)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五章 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通常包括對組織層面信息技術控制、信息技術一般性控制及業(yè)務流程層面相關應用控制的審計。
第十九條 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各個層面都包括人工控制、自動控制和人工、自動相結合的控制形式,審計人員應根據(jù)不同的控制形式采取恰當?shù)膶徲嫵绦颉?/span>
第二十條 組織層面信息技術控制是指管理層及治理層對信息技術治理職能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態(tài)度、認識和措施,審計人員應考慮以下控制要素中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內容:
?。ㄒ唬】刂骗h(huán)境
審計人員應關注該組織的信息技術戰(zhàn)略規(guī)劃對業(yè)務戰(zhàn)略規(guī)劃的契合度、信息技術治理制度體系的建設、信息技術部門的組織結構和關系、信息技術治理相關職權與責任的分配、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管理、對用戶的信息技術教育和培訓等方面;
?。ǘ★L險評估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架構中信息技術風險管理的框架、流程和執(zhí)行情況、信息資產的分類以及信息資產所有者的職責等方面;
(三) 信息與溝通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信息系統(tǒng)架構及其對財務、業(yè)務流程的支持度、管理層及治理層的信息溝通模式、信息技術政策/信息安全制度的傳達與溝通等方面;
?。ㄋ模”O(jiān)控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監(jiān)控管理報告系統(tǒng)、監(jiān)控反饋、跟蹤處理程序以及組織對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機制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技術一般性控制是指與網絡、操作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應用系統(tǒng)及其相關人員有關的信息技術政策和措施,以確保信息系統(tǒng)持續(xù)穩(wěn)定的運行,支持應用控制的有效性。對信息技術一般性控制的審計應考慮以下控制活動:
?。ㄒ唬⌒畔踩芾?/span>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物理訪問及針對網絡、操作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應用系統(tǒng)的身份認證和邏輯訪問管理機制,系統(tǒng)設置的職責分離控制等;
?。ǘ∠到y(tǒng)變更管理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應用系統(tǒng)及相關系統(tǒng)基礎架構的變更、參數(shù)設置變更的授權與審批,變更測試,變更移植到生產環(huán)境的流程控制等;
?。ㄈ∠到y(tǒng)開發(fā)和采購管理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應用系統(tǒng)及相關系統(tǒng)基礎架構的開發(fā)和采購的授權審批,系統(tǒng)開發(fā)的方法論,開發(fā)環(huán)境、測試環(huán)境、生產環(huán)境嚴格分離情況,系統(tǒng)的測試、審核、移植到生產環(huán)境等環(huán)節(jié);
?。ㄋ模∠到y(tǒng)運行管理
審計人員應關注組織的信息技術資產管理、系統(tǒng)容量管理、系統(tǒng)物理環(huán)境控制,系統(tǒng)和數(shù)據(jù)備份及恢復管理,問題管理和系統(tǒng)的日常運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條 業(yè)務流程層面應用控制是指在業(yè)務流程層面為了合理保證應用系統(tǒng)準確、完整、及時完成業(yè)務數(shù)據(jù)的生成、記錄、處理、報告等功能而設計、執(zhí)行的信息技術控制。對業(yè)務流程層面應用控制的審計應考慮以下與數(shù)據(jù)輸入、數(shù)據(jù)處理以及數(shù)據(jù)輸出環(huán)節(jié)相關的控制活動:
(一) 授權與批準;
(二) 系統(tǒng)配置控制;
?。ㄈ‘惓G闆r報告和差錯報告;
?。ㄋ模〗涌?span lang="EN-US">/轉換控制;
?。ㄎ澹∫恢滦院藢Γ?/span>
?。÷氊煼蛛x;
?。ㄆ撸∠到y(tǒng)訪問權限;
?。ò耍∠到y(tǒng)計算;
?。ň牛∑渌?。
第二十三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除上述常規(guī)的審計內容外,審計人員還可以根據(jù)組織當前面臨的特殊風險或需求,設計專項審計以滿足審計戰(zhàn)略,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領域:
?。ㄒ唬⌒畔⑾到y(tǒng)開發(fā)實施項目的專項審計;
?。ǘ⌒畔⑾到y(tǒng)安全專項審計;
?。ㄈ⌒畔⒓夹g投資專項審計;
?。ㄋ模I(yè)務連續(xù)性計劃的專項審計;
?。ㄎ澹⊥獍鼦l件下的專項審計;
?。》煞ㄒ?guī)、行業(yè)規(guī)范要求的內部控制的合規(guī)性的專項審計;
?。ㄆ撸∑渌麑m棇徲嫛?/span>
第六章 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方法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與信息技術相關內部控制及流程中可以單獨或綜合應用下列的審計方法來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評估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設計有效性和執(zhí)行有效性:
(一) 詢問相關的控制人員;
?。ǘ∮^察特定控制的運用;
(三) 審閱文件和報告;
(四) 根據(jù)信息系統(tǒng)的特性,進行穿行測試,追蹤交易在信息系統(tǒng)中的處理過程;
(五) 驗證系統(tǒng)控制和計算邏輯;
(六) 登錄信息系統(tǒng)進行系統(tǒng)查詢;
?。ㄆ撸±糜嬎銠C輔助審計工具和技術;
?。ò耍”WC獨立性、客觀性及職業(yè)技能的質量控制前提下,利用其他專業(yè)機構的審計結果或組織對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結果;
(九) 其他第二十五條 信息系統(tǒng)審計人員可以根據(jù)需要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和技術進行數(shù)據(jù)的驗證、關鍵系統(tǒng)控制/計算的邏輯的驗證、審計樣本選取等;審計人員在充分考慮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可靠的信息安全偵測工具進行滲透性測試等。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在對信息技術內部控制進行評估時,應獲得充分、可靠及相關的審計證據(jù)以支持審計結論完成審計目標,并應充分考慮系統(tǒng)自動控制的控制效果的一致性及可靠性的特點,在選取審計樣本時可根據(jù)情況適當減少樣本量。在系統(tǒng)未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可考慮適當降低審計頻率。
第二十七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進行風險評估,并在此基礎上依據(jù)信息技術內部控制評估的結果重新評估審計風險,并根據(jù)剩余風險來進一步設計審計程序。
第二十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以正式的書面或電子形式進行記錄,其中應包含審計程序、審計發(fā)現(xiàn)和審計結論以及支持審計結論的審計工作細節(jié)及審計證據(jù)。審計過程中獲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應建立嚴格的電子數(shù)據(jù)歸檔措施,并對敏感數(shù)據(jù)進行嚴格的保密管理。
第七章 審計報告與后續(x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人員應以充分、可靠及相關的審計證據(jù)為依據(jù)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形成審計結果,追蹤審計建議的落實并執(zhí)行相應后續(xù)審計程序。
第三十條 當信息系統(tǒng)審計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一部分時,審計人員應及時與其它相關內部審計人員溝通信息系統(tǒng)內部審計的發(fā)現(xiàn),并考慮依據(jù)審計結果調整其他相關審計的范圍、時間及性質。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保持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的后續(xù)教育,是指內部審計人員為保持和提高其專業(yè)勝任能力,掌握和運用相關新知識、新技能和新法規(guī)所進行的學習與研究。
本準則所稱的內部審計人員,是指取得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或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本準則積極引導其他從事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參加后續(xù)教育,以增強其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的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的后續(xù)教育。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職業(yè)發(fā)展需要,確定合理的后續(xù)教育內容,選擇適當?shù)暮罄m(xù)教育形式。
第六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應當明確劃分其在后續(xù)教育中的職責與權限,合理組織并有效實施后續(xù)教育。
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經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授權,也可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后續(xù)教育。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為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后續(xù)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應當定期檢查與考核后續(xù)教育情況,確保后續(xù)教育質量。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后續(xù)教育應當講求實效、學以致用。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翌C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內部審計準則及內部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ㄈ﹥炔繉徲嬂碚撆c實務;
(四)會計理論與方法;
?。ㄎ澹┬畔⒓夹g理論與應用技術;
?。┕局卫怼炔靠刂坪惋L險管理理論;
?。ㄆ撸┢渌嚓P專業(yè)知識與技能。
第九條 后續(xù)教育應當區(qū)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和審計助理人員三個層次,突出重點、按需施教。具體內容包括:
?。ㄒ唬﹥炔繉徲嫏C構負責人應當學習和研究組織領導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工作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相關法律法規(guī)、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及其最新變化,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企業(yè)流程再造過程中的作用及其最新發(fā)展,內部審計章程擬訂,審計關系處理與協(xié)調,審計管理案例,組織文化與政策,以及開展咨詢服務業(yè)務的有關理論和實務等;
(二)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學習和研究獨立完成一個審計項目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理論與方法,經濟管理理論,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制定,審計評價標準解讀和選擇,審計報告撰寫與提出,審計案例分析,審計助理人員監(jiān)督和指導,人際關系溝通等;
(三)審計助理人員應當學習和研究參與完成一個審計項目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審計基本理論與技術方法,計算機基礎知識,邏輯推理,相關人際關系溝通等。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培訓是后續(xù)教育的主要方式。一般應當采取以下形式:
?。ㄒ唬﹨⒓訃H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和亞洲內部審計聯(lián)合會組織的專業(yè)會議及培訓活動;
?。ǘ﹨⒓又袊鴥炔繉徲媴f(xié)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及考察活動;
?。ㄈ﹨⒓又袊鴥炔繉徲媴f(xié)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召開的專業(yè)會議及經驗交流;
(四)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認可的有關大專院校的專業(yè)課程進修;
?。ㄎ澹﹨⒓咏浿袊鴥炔繉徲媴f(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組織的專業(yè)培訓及經驗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自學是后續(xù)教育的重要補充方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形式:
(一)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開辦的網絡教育;
?。ǘ﹨⒓佑杀締挝唬ú块T)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業(yè)務技術培訓;
(三)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發(fā)布的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ㄋ模┕_出版專業(yè)著作或發(fā)表專業(yè)論文;
?。ㄎ澹﹤€人專業(yè)學習和實務研究;
(六)其他形式。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負責組織、實施。行業(yè)審計協(xié)會實施的有關培訓活動實行年度認證制,認證工作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實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xù)教育。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ㄈ珖罄m(xù)教育規(guī)劃;
?。ǘ┲贫ㄈ珖罄m(xù)教育制度、規(guī)定、辦法;
?。ㄈ┲贫ㄈ珖罄m(xù)教育年度培訓計劃,提出教學大綱;
?。ㄋ模┙M織全國后續(xù)教育教材的開發(fā)、評估、推薦;
?。ㄎ澹┙M織全國后續(xù)教育活動;
?。┙M織全國后續(xù)教育檢查、考核;
?。ㄆ撸┲笇?、督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的后續(xù)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負責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管轄范圍內后續(xù)教育規(guī)劃;
?。ǘ┲贫ü茌牱秶鷥群罄m(xù)教育制度、規(guī)定、辦法;
?。ㄈ┲贫ü茌牱秶鷥群罄m(xù)教育年度培訓計劃,設置教學內容;
(四)組織管轄范圍內后續(xù)教育教材的評估、遴選;
?。ㄎ澹┙M織管轄范圍內后續(xù)教育活動;
?。┙M織管轄范圍內后續(xù)教育檢查、考核;
?。ㄆ撸┲笇А⒍酱偈?、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的后續(xù)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授權,也可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后續(xù)教育:
?。ㄒ唬┚哂谐袚罄m(xù)教育工作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后續(xù)教育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ㄈ┠軌蛲瓿伤袚暮罄m(xù)教育任務,保證后續(xù)教育質量。
被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在組織后續(xù)教育前,應當將實施方案報送相應授權協(xié)會備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教材遴選、教師情況、考核形式、質量控制辦法等。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支持、督促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后續(xù)教育,保證學習時間和學習費用,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本單位(部門)業(yè)務技術培訓,如需申請確認為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學時的,應當提請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培訓條件、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師資來源、教學水平、管理水平、學員滿意度和質量監(jiān)控措施等。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七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負責檢查、考核全國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xù)教育情況;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負責檢查、考核管轄范圍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情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檢查,并如實填報本單位(部門)的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情況。
第十八條 檢查與考核的標準,按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學習的時間計算,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時間不得少于80學時,其中每年接受后續(xù)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30小時。后續(xù)教育的學時計算標準是:
?。ㄒ唬俦緶蕜t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第十一條第(一)項的,按設定的學時計算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
?。ǘ俦緶蕜t第十條第(五)項的,由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與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協(xié)商后,確定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
?。ㄈ俦緶蕜t第十條第(一)項的,其設定的學時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認定;
?。ㄋ模俦緶蕜t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請,經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評估后,確認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
(五)屬本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按每千字2學時計算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s獲省級以上學術成果獎勵的,當年按20學時計算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七)取得相關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和國家級執(zhí)業(yè)資格的,當年按2 0學時計算已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規(guī)定的后續(xù)教育時間: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ǘ┠甓葍炔〖俪^六個月的;
?。ㄈ┬莓a假的;
?。ㄋ模┢渌闆r。
有上述情形的內部審計人員須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部門)人事部門證明,報經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審核后確認。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接受檢查、考核時,應當提交記錄其后續(xù)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證書》;其他從事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應當提交記錄其后續(xù)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證書》。
后續(xù)教育情況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負責記錄,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以及教師的姓名、職稱(職務)和累計培訓學時等。
第二十一條 除本準則第十九條列示的情形外,內部審計人員未能提供其后續(xù)教育有效記錄或無故未達到后續(xù)教育要求的,考核時不予通過;考核未予通過的內部審計人員,其所在單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其接受后續(xù)教育。
?。ㄒ唬┠甓葍任唇邮芎罄m(xù)教育或未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予以警告;
(二)連續(xù)二年未接受后續(xù)教育或連續(xù)二年未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不予辦理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年檢;
(三)連續(xù)三年未接受后續(xù)教育或連續(xù)三年未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后續(xù)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作出或建議作出吊消其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被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喪失組織后續(xù)教育條件的,由相應授權協(xié)會收回其組織實施后續(xù)教育的權力。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無故未按規(guī)定提供后續(xù)教育機會和條件、未按規(guī)定如實填報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后續(xù)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不予受理其申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評比,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準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